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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特定樹木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廢止之: 一、因天然災害滅失或無法存活。 二、罹患嚴重病蟲害,醫治無效無法存活。 三、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居家安全之虞。 四、已無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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