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編列之補助款,應納入本縣各主管機關預算內;各主管機關應考
量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財源負擔等情形,於補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
對鄉(鎮、市)公所分配金額,並通知各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相對
列入其鄉(鎮、市)預算。鄉(鎮、市)公所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
列依據。
前項補助款,鄉(鎮、市)公所應相對編足配合款,並不得將補助款移作
他用;違者,本府得停編其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鄉(鎮、市)公所對於
未及事先列入鄉(鎮、市)預算之本府補助款,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
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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