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派員駐於收入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收之款項,駐收人員或代收稅
款處應逐日將經收款項按其性質填具日報表,並附同繳款書有關各聯,分
送收入機關及有關管轄公庫查核,並依規定報繳。
前項代理銀行派員駐收各項收入,仍由該原派遣之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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