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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安全或衛生之虞者,應立即辦理 檢驗。 前項檢驗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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