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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里辦公處應於里民大會開會四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報請區 公所備查,並由區公所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次月日程表函報本府民政 處。但情況特殊者,不受上述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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