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
  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區裝訂成冊,以正本、
  影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國民身分
  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
  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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