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指定(示)建築線應自收件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示)圖 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或其他道路須會同或徵詢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者為 二十日。 前項申請案件都發局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得改正者,都發 局應詳予列舉一次通知限期改正。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都發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