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理指定(示)建築線應自收件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示)圖
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或其他道路須會同或徵詢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者為
二十日。
前項申請案件都發局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得改正者,都發
局應詳予列舉一次通知限期改正。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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