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人或起造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環境修復保證 金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合計後,於請領使用執照時向都發局繳納: 一、建築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元。 二、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萬元。 三、建築基地臨接人行道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萬元。 四、基地前行道樹每株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承造人應繳金額得以已繳環境維護保證金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