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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取得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申請本府現場勘驗,並核 發溫泉取供事業開發及經營合法證明書,始得取用溫泉水源及營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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