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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傳述、影印或抄錄,並不得延誤時 效;對於公物用品,應善盡保管愛護之責,節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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