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
  受理就地整建,指導施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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