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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未經本中心同意或核准前,不得在傳播媒體發布或宣傳品上使用本中心 名稱,且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及本中心為協辦單位。 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於場內設販賣部,車輛不得駛入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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