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其任務;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
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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