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研擬、審議及推動本市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實施,應設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各執行機關或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各執行機關或單位行使職權。
  前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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