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終止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終止
  寄養。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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