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營業慢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外,並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區、道路及時間行駛。
二、隨車攜帶許可證。
三、夜間、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啟燈光。
四、客用營業慢車乘坐人數,不得超過核准之限乘人數。
五、貨用營業慢車不得搭載乘客,且承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准之最大載重。
六、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其他車輛隨行。
七、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
八、行駛時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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