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
  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查核。
  三、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效益。
  四、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五、違反本辦法或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三年。但其情形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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