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 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查核。 三、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效益。 四、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五、違反本辦法或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三年。但其情形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