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車輛行車事故其損害賠償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先由處
  理人員酌情和解後檢據報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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