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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獎勵案件應於執行完畢或經本府同意延期繳交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檢 附下列資料,辦理核撥。 一、成果報告書三份(含光碟)。 二、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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