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獎勵案件應於執行完畢或經本府同意延期繳交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檢
  附下列資料,辦理核撥。
  一、成果報告書三份(含光碟)。
  二、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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