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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因偵查案件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經保管使用單 位(主管)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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