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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提案,得由主席逕付大會討論,或先付審查小組 審查。已經審查之提案,並得由大會決定重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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