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設立分班時,必須由原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請
;其立案條件與本自治條例之立案規定同,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立案證
書。
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
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
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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