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設立分班時,必須由原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請 ;其立案條件與本自治條例之立案規定同,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立案證 書。 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權 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 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