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者,得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
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現役軍人由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
應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拘提被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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