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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之一(公文為電子文件之管理)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 、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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