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
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
聽勸導者,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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