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修正施行前,下列人 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職務,不受該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之 限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或曾任駐外國際新聞人員 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 交部派赴駐外機構者。 二、未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現任或曾任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 經銓敘審定有案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