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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 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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