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
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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