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
,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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