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