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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 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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