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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 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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