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
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部
分收取運雜費,如託運人需將貨物運回者,除已為託運部分照收運雜費外
,運回運費免收。
變更託運者,依實際情形計收運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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