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
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