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或有
  毀損而不及時申報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