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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六條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在路阻之處如無電訊可資通知或情形急迫不及 通知託運人,或所運係屬零擔貨物時,貨運業者應斟酌情形為必要之處置 。貨運業者如確知運輸路線在短期內恢復時,得候恢復通車後繼續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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