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組配,應就下列規定逐一確認:
一、構件無異狀方得組配。
二、機體繫結部份無鬆弛及損傷。
三、捲揚用鋼纜、環槽滑輪及滑車裝置之安裝狀況良好。
四、捲揚裝置之剎車系統之性能良好。
五、捲揚機安裝狀況良好。
六、牽條之配置及固定狀況良好。
七、基腳穩定避免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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