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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八條(判決之核定及宣示)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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