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
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
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
通知作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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