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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
提單持有人如將提單遺失,即應向貨運業者聲明,並在當地覓妥保證,經 貨運業者認可後方得提貨,如在聲明前已被人憑單領去,貨運業者不負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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