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提單持有人如將提單遺失,即應向貨運業者聲明,並在當地覓妥保證,經
貨運業者認可後方得提貨,如在聲明前已被人憑單領去,貨運業者不負責
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