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正上方之構材,採強化玻璃纖維塑
膠材料或其他易燃材料可能有引起火災之虞者,應於該項構材外加裝鋼材
,或以其他不燃材料或蓋板保護。
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其與燃油
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
之固定及保護設施。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
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
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
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
得不受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三、參照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訂定第
二項。
四、參照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訂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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