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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二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 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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