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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 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 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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