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但屬國家機密
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不得公開。
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宣導資訊。但不得涉及工作模式,並應隱蔽相關人員
之真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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