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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職務移交或離職人員檔案之移交)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 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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