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
  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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