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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各種候選人之開始登 記日期。 前項公告,應記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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