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於核發護照時,協助宣導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應經核准相關規定。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傳送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逾期資料傳送戶役政資
        訊系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逾期資料
        ,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
        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
        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
        統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
        程序,其催告期間為一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
        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
        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
        限制規定者,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催告
        期間為三個月,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
        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立法理由〕
一、為簡政便民及配合資訊化作業,內政部(役政署)與外交部、國防部
    、內政部移民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決議加強役男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之宣導,與役男退伍(役)或身分變更資訊
    傳輸,替代現行於護照上加蓋兵役管制章戳作業。配合取消護照加蓋
    兵役管制章戳,爰刪除第一項有關護照加(補)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戳記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移民署配合處理事項,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一目至第三
    目規定。
三、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配合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文字酌作修正。
四、考量長期滯外役男,已於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另定催告程序,且現今
    國際交通及訊息傳輸便捷,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及時進行徵兵處理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有關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催告期間,修正為
    一個月;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催告期間修正為三個月。
五、第二項有關在學緩徵役男,廢止緩徵核准之規定,已於免役禁役緩徵
    緩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範,毋須重複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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