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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