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
  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之推行。
  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於無力撫育其十二歲以下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
      助。
  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全部或一部醫療費用
      之補助。
  六、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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