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區域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或民營,除關於國防之公營 事業及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其兼營 兩類以上輸出業者,均應分別為各該業公會會員,兩類以上輸出業合組輸 出業同業公會時,其各該業之公司行號,均應為該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 前項會員得派代表出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工廠兼營輸出業者,其兼營 輸出部分視同輸出業之公司行號。